人人皆應享有
追求心理健康的基本人權
心理園丁 吳英璋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教授
今年的十月十日也是「世界心理健康日」,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結合數十個社會福利社團共同發起心理健康人權宣言簽署活動,宣示人人有權追求心理健康。在此藉諸報端做以下幾點說明:
首先,我們主張心理健康權應屬積極人權,政府與社會不僅應保障全民此項權利,更應積極地增進全民之心理福祉。。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即明白宣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所、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而一九五九年兒童權利宣言也提出「兒童有在健康條件下成長與發展的權利;凡是有妨礙兒童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都應努力加以排除」,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則說明「政府應體認每一兒童有權利,達到適合兒童之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之生活水準」。由以上聯合國所通過之宣言與公約中,在在都說明了健康權應為基本人權,政府應積極保障人民享有此權利。而在此特別指出「心理的」健康權,是為了強調以往在提到健康時只著重在身體層面,然而從以上諸條文可知「心理健康權」與「身體健康權」應受到同樣的重視。因此我們提出心理健康權為積極人權,「人人有追求心理健康的基本人權」而政府與社會全體應保障全民享受此項權利,也藉此機會要求行政與立法兩院儘速審議臨床心理師法等相關專業的法案,以保障人民有權享受專業的心理諮商與輔導,從而增進全台灣民眾的心理健康。
其次,當民眾之心理健康權遭受威脅或侵害時,政府與社會應予以關照並尋求補救。既然心理健康權為基本人權,政府應積極保障,而當人民的心理健康受到威脅和侵害時,政府則應主動予以維護。去年一年台灣社會遭受華航空難事件、林肯大郡倒塌、以及多起重大刑案,政府在處理善後皆只重視理賠或責任歸屬等事務,政府官員到場也僅只慰問甚至淪於做秀而已,也就是說政府在處理這些事件時皆將之視為「事情」來處理,而未顧及受難者家屬與受災戶心中的傷痛與失落,也因此在一年後的現在,猶見他們心中的不平與受創的傷口。因此,我們呼籲在民眾遭受威脅或傷害時,政府不僅應注重事後之補救,更應注重受害者的心理重建,使其有機會受到關切與支持,讓他們有力量可以重新站起來。
再者,弱勢團體之心理健康權,應在法制面予以保障,並應加強宣導以教育全民有關懷弱勢之情操。近年來在諸多社會福利團體的奔走與鼓吹下,弱勢族群的權益日漸受到重視,然而我們可以看到在法制上有諸多的變革,如工作權利、無障礙空間等,然而在進展中卻鮮少注重心理層面的關照,而社會大眾對於弱勢族群的接受度仍停留在許多錯誤與陳舊的觀念中,像是認為精神病患是被邪魔附身、祖宗上輩子造孽的觀念歷十數年不變,諸如此類的觀念亟待宣導與教育,如此方有改變的可能。因此,對於精神病患、受虐兒童、身心障礙者、性暴力受害者…等弱勢群族應在教育、生計等方面立法予以保障,使其享有同樣的生存權利或復原的機會;相對的,政府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民眾的宣導與教育,使民眾有機會認識弱勢族群,並學會尊重與關懷。全民共同創造一個心理的無障礙空間,使人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或不平等對待,人人皆享有追求心理健康的權利。
最後,我們想說的是在台灣社會的GNP名列全球第二十四位的今天,在李總統不斷宣揚心靈改革的此刻,期待政府與社會全體能真正重視全民的心理健康,讓全體民眾皆享有追求心理健康的基本人權。